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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度原住民族青年及中高齡促進就業獎勵計畫

  • 資料來源:原住民社福科
  • 聯絡人:黃哲諭
  • 聯絡資訊:330837

為促進原住民族青年及中高齡勞工積極進入就業市場,透過僱用獎助措施,提供雇主獎勵誘因,吸引雇主以較高薪資僱用原住民族優秀人才,縮短與全體民眾薪資差距,提升原住民族職能向上,並減緩聘僱外籍移工影響,減少雇主用人成本,達成穩定就業目標。

  • 申請方式:
  • 由用人單位至本會原JOB原住民人力資源網(https://iwork.cip.gov.tw/)加入會員後,於申請期限內依勞工工作地點為原則,向本會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附錄1】提出申請,申請期間分為2個梯次:
    • 第一梯次:112年6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 第二梯次:112年12月1日起至112年12月15日止。
  • 適用對象:
    • 「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為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含政治團體)。
    • 「勞工」:受僱勞工應具原住民族身分,並「連續在職達3個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青年」勞工:15歲以上未滿40歲。
      • 「中高齡」勞工:
        1. 40歲以上。
        2. 40歲以上未滿55歲之原住民族勞工,其用人單位以營業項目包含「農林漁牧業」「製造業」「營建工程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支援服務業」等行業別[1]為限。

[1] 依用人單位提供之合法設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查詢「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所屬的行業類別。

  • 獎勵方式:
  • 僱用獎勵津貼(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於112年1月1日起「始」僱用原住民,且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3個月後,始請領津貼。每月獎勵額度如下:
    • 僱用全部工時勞工
      1. 僱用勞工每月投保薪資達4萬101元以上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津貼1萬元整。
      2. 僱用勞工每月投保薪資[1]達3萬301元以上,但未達4萬101元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津貼6,000元整。
      3. 僱用勞工每月投保薪資達「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2萬6,400元),但未達3萬301元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津貼4,000元整。
    • 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受僱勞工每月投保薪資按「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每小時176元)計算,每月上工至少40小時,每月核薪至少6,720元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津貼2,000元整。
  • 就業獎勵津貼(勞工)受僱原住民族勞工連續在職達3個月後,每月獎勵津貼額度如下:
    • 受僱全部工時勞工:受僱勞工每月投保薪資達「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2萬6,400元)者,勞工每月獎勵津貼2,000元。
    • 受僱部分工時勞工:受僱勞工每月投保薪資按「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每小時176元)計算,每月至少工作40小時,每月投保薪資至少6,720元者,每月獎勵津貼1,000元。
  • 每案用人單位及勞工至多獎勵11個月為限,以112年1月至11月實際在職月數為準;獎勵僱用期間以勞工到職投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日起算,1個月以30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達20日而未滿30日者,得以1個月計算,若未達20日則不計入獎勵[2]
  • 同一用人單位僱用同一勞工視為1案,每一用人單位至多申請6名勞工獎勵

[1] 依勞動部公布之112年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相關規定為準。

[2] 如112年3月6日到職僱用,連續在職至同年4月5日止,即滿1個月;若於112年6月25日離職(勞保退保日之次日),則在職時間達3個月又20日,末月之在職時間達20日,以1個月計之,故津貼得核發共計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