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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獎勵作業規範」自112年1月1日生效

  • 資料來源:部落經濟科
  • 聯絡資訊:089-320112

「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獎勵作業規範」自112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動森林永續經營及扶植產業振興,輔導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禁伐區域之原住民,依法執行竹林伐採作業,並核發竹林更新獎勵金,以促進其更新,維護竹林健康,提升國土保安與環境保育公益功能,特訂定「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獎勵作業規範」。

針對竹林位於符合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規定(公告劃定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之禁伐區域),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以下簡稱竹林所有人)執行竹林伐採作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規範申請竹林更新獎勵金:

(一)竹林位於原民會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規定,公告劃定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之禁伐區域。

(二)土地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並以竹為經營主體,且依法可執行竹林伐採作業。

(三)依前點規定完成竹林伐採作業。

(四)無濫墾、濫伐、擅伐之情事。

(五)同一地號之土地當年度未領取本會造林獎勵金或其他機關發給性質相同獎勵金、補償或補助。

(六)同一地號之土地前三年未請領竹林更新獎勵金。

竹林採伐作業期間有跨年度情形者,以完成竹林伐採作業年度作為核發竹林更新獎勵金之年度。

竹林所有人申請竹林更新獎勵金,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土地及個人資料(參閱附件),於當年度1月1日至4月30日止向竹林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餘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