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落實原住民族自用權利,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解釋令

  • 資料來源:部落經濟科
  • 聯絡人:郭美杏
  • 聯絡資訊:o3003@taitung.gov.tw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確保原住民族自然主權,積極維護原住民族權利,特於106年6月8日日上午12時整,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部落獵人交流對談,同時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銜發布「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解釋令,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的立法意旨,充分保障原住民族自然資源主權。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表示,現行野保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未納入自用之規定,常常導致族人依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於原住民族地區從事狩獵行為時牴觸法律,這與原基法第二十三條,原住民有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資源利用的方式,以及原基法第十九條,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狩獵之非營利行為相扞格。原民會基於主管全國原住民族事務的立場,全力落實原權,保護族人權益,主動會商行政院農委會發布解釋令。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主委強調,政府為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資源利用方式、傳統慣俗、文化及價值觀,原民會與農委會進行多次協商並達成共識,於野保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未修正前,依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作成解釋令,以完善原住民族狩獵文化之法制環境。今天發布的解釋令,係落實原基法立法精神,未來將依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逐步推動森林法、漁業法及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令依原基法之原則解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