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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為應行政院指示各機關(構)與相關團體,如飼養、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務必依法登記

  • 資料來源:部落經濟科
  • 聯絡人:黃瓊嬅
  • 聯絡資訊:089-320112

為應行政院指示精進外來入侵種防治及寵物管理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加強全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飼養活體(含所有靈長類)清查作業,敬請各機關(構)與相關團體,如飼養、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務必依法登記。

我國依野保法公告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超過2,800種(含國內與國際物種),涵蓋脊椎動物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節肢動物之昆蟲類、甲殼類,軟體動物之雙殼類、腹足類,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等或因業務需求,而飼養、持有前述保育類野生動物,惟依野保法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須向飼養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並提供適當飼養環境以維護動物福利,始能合法飼養、持有。

屬下列情形者,無須辦理登記:

(一)已依野保法第18條規定申請核准保育類野生動物研究利用,於研究後當場釋放或短期研究後野放者。

(二)因野生動物救傷等原因短期收容後,可能野放或移至其他單位長期照養者。

另提醒野保法第31條第3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野保法最新修正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請參閱林務局自然保育網https://conservation.forest.gov.tw/00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