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111.4.1-111.6.30
二、 資格條件: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公 所、民間團體
三、 補助項目:區域性計畫、地方性計畫
四、 審查方式:本府初審、原民會複審
五、 補助金額上限:縣市政府:300萬元、公所150萬元、民間團體100萬元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822萬元
七、 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規定, 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 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 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八、 檢附「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 」、「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申請人聲明書」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