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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陳佩婷
  • 聯絡資訊:089-330837

申請程序:

  • 籍設本縣15個平地鄉、鎮、市之民眾(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應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受理。
  • 申請期限:約由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15日止。(以縣府收件日為主) 
    (需於案件發生3個月內提出申請)
  • 其他如相關檔案:申請表、認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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