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部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 貼作業要點」第3點、第10點及第14點,並即日生效。2.依據經濟部110年3月30日經企字第11004601411號函辦理。